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强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兰山区注册经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适用对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为准)和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5万元,引进迁入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以上补助包含技术合同指标奖补,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年底前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获得补助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三年内恶意迁出的,应当返还补助资金。 第六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输出,将技术合同指标纳入奖补资金。
(一)规模以上企业设置10万元(重新认定设置5万元)用于奖励开展技术合同工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300万(含)-500万技术交易额的给予5万元(重新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含)的给予10万元(重新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
(二)规模以下企业设置5万元用于奖励开展技术合同工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50万(含)-100万技术交易额的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技术交易额以税务部门具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数据为准。
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自2022年6月以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和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述企业应于次年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
(三)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发票;
(四)《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五)科技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等方面的支出。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街、经开区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培育、推动辖区内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